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国际法论文_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实践问题与中国

来源:海峡法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1-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缘起和实践 (一)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缘起和确立 (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在印度尼西亚的实践 1.印度尼西亚指定群岛海道的程序 (1)准备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缘起和实践

(一)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缘起和确立

(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在印度尼西亚的实践

    1.印度尼西亚指定群岛海道的程序

        (1)准备和非正式磋商程序

        (2)国际海事组织会议程序

        (3)国内法确定阶段

    2.印度尼西亚指定的群岛海道

三、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缺乏统一的确定标准

(二)制度规范不够完整且部分内涵不明确

(三)“部分指定”在国际法上缺乏依据和效力

四、我国需要采取的应对之策

(一)以地理标准和功能标准明确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

(二)在条约法的框架下确定《公约》第53条的内涵

    1.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的内涵予以确定

    2.建议对《公约》第53条的其他条款,在条约法的框架下予以确定

(三)采取措施促进“部分指定”形成习惯国际法

(四)推动《公约》第53条特别是其第12款的修改

文章摘要: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由1982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予以确立,是有关群岛国如何确定群岛海道以及外国船舶和飞机如何通过群岛海道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群岛国与海洋大国之间妥协的产物,是国家主权与海洋自由之间平衡的结果。世界上有47个群岛国,至今只有印度尼西亚确立了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从印尼的实践可以看出,该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缺乏统一的确定标准,由此导致海道使用国在己方所认为的国际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进而与群岛国发生冲突;制度规范不够完整且部分内涵不明确,如"所有"船舶和飞机的定义模糊不清,由此导致群岛国基于自身利益而否定或限制外国船舶和飞机的群岛海道通过权;"部分指定"在国际法上缺乏依据和效力,许多国家由此认为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其船舶和飞机是在国际航道通行,进而引发争端。对此,我国应当以地理标准和功能标准明确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在条约法的框架下确定《公约》第53条的内涵,采取措施促进"部分指定"成为习惯国际法,推动《公约》第53条特别是其第12款的修改,以切实维护我国的正当海洋权益。

文章关键词:

项目基金:《海峡法学》 网址: http://www.haixiafaxue.cn/qikandaodu/2022/0128/442.html



上一篇:职业教育论文_后疫情时代,闽台职业教育如何融
下一篇:民商法论文_民法现代化与城市发展——2016年海

海峡法学投稿 | 海峡法学编辑部| 海峡法学版面费 | 海峡法学论文发表 | 海峡法学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海峡法学》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